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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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