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毒偵字第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肆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有關本案扣得之物品,應補充更正為:「查獲甲○○施用剩下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一五四公克及○‧六九一公克,合計○‧八四五公克)及其所有用來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組」,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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