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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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QUANGHA(阮光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93號),本院就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QUANGHA(阮光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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