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輝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輝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與附表編號4、5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振輝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5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受刑人陳振輝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年7月間至92.09.26│91.05.31至91.10.15│93.09.24至93.10.25│├────────┼──────────┼──────────┼──────────┤│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3754號│第68、69、86、87號│295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判決日期│93.12.08│94.09.21│95.02.09│├───┼────┼──────────┼──────────┼──────────┤│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確定日期│93.12.08│94.09.21│95.02.09│├───┴────┼──────────┼──────────┼──────────┤│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5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受刑人陳振輝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9年10月至90年10月間│85.11.01至86.11.2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8474號│1847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37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判決日期│100.06.17│100.12.08││├───┼────┼──────────┼──────────┼──────────┤│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37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確定日期│100.11.24│100.12.30│││││(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已減刑│已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0號(本件尚未執│第905號(本件尚未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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