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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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丁○○
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二)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二、茲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