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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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64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賴詹素卿 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可不再提出)。
二、提出被繼承人賴詹素卿之遺產清冊(請依此函向國稅局查詢
)。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 賴麗莉 依其應繼分分得之
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
訟,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三、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向管轄法院查詢賴詹素卿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資料。
五、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全部遺產)分割後各被
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按債務人應繼財產
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即可強制執行,無須為變價分割之聲明。
六、提出雲林縣○○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若
查詢結果,仍有其它遺產,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之謄本
資料到院。
七、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賴麗莉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之事實。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
本件查詢結果,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他法院轄內,則本院無管
轄權,請依法聲請移轉管轄。
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