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詠禎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詠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詠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經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司法警察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玉蕙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