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中懋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張杜伶娟 被告 蘇文基 上列被告蘇文基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張中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0年7月4日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詹慶堂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