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盧健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複代理人 呂明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