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佩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 官區衿綾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