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77號聲請人 楊智雄 即聲明人
楊博逸 上一人楊智雄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聲請人 楊智銘 即聲明人樓
楊承尚 楊承翎 上二人共同 劉曉雲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居巷00弄000000000號聲請人 楊靜妮 住桃園市○○區○○○街○號即聲明人
王靖鑫 住同上 王靖凱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 王永祥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楊靜妮住桃園市○○區○○○街○號聲請人 楊德春 住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2即聲明人樓相對人 楊德慶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
○巷○○弄○號2樓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楊德慶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博逸應補正:
(一)聲請人楊博逸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楊智雄、吳雅玲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經楊博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楊智雄、吳雅玲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經楊博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楊智雄、吳雅玲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人楊承尚、楊承翎應補正:
(一)聲請人楊承尚、楊承翎為未成人,應補列其法定代理人劉曉雲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經楊承尚、楊承翎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曉雲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劉曉雲之印鑑證明。
(四)提出經楊承尚、楊承翎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曉雲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三、聲請人王靖鑫、王靖凱應補正:
(一)聲請人王靖鑫、王靖凱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王永祥、楊靜妮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經王靖鑫、王靖凱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王永祥、楊靜妮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經王靖鑫、王靖凱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王永祥、楊靜妮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四、全體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且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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