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淑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金額與所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不符,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依據究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淑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