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坤龍吳慶田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如芬 即吳慶田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吟 即吳慶田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妙芳 即吳慶田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梁 也好即吳慶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慶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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