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