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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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李炎振 被上訴人 李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該追加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於同日經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101頁)。上訴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2年9月2日以準備(十四)狀追加被上訴人李政德(見本院卷二第171頁),而為訴之追加,揆之前揭說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政德追加起訴,其起訴並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首揭條文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林俊廷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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