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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