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德林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巫麗雲 訴訟代理人 許世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不慎遺失,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4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4年2月13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嗣於10
4年8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本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第9版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9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01│德林報關有限公司│無│00000000000000│69,479元│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6日│CH0000000│││許巫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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