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光倫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光倫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2年2月及3月、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入監執行,並於111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2月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更前揭定徒刑後,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9173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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