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辰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行為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對未成年人犯性交罪案件,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假釋觀護資料一覽表、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教誨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