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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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劉業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東瀚 即 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確定期日129年5月19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9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0元,詎相對人即債務人自105年8月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21,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前經聲請人取得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又相對人即債務人另於105年1月4日、105年1月9日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出口融資400萬美元及一般放款60萬美元)、金融交易總契約書(衍生性金融商品300萬美元)擔任ASIANAMERICANACCESS
INC.之連帶保證人,前經聲請人分別於105年7月、105年8月發函通知尚欠美金3,691,972.57元未償、追補差額交割款美金1,636,151元若否則逕行平倉結算,然自105年8月起未依約攤還、迄105年9月未依約履行,現仍各欠美金3,691,842.2元及利息、違約金、美金204,361.5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綜合授信契約書(出口融資400萬美元及一般放款60萬美元)、金融交易總契約書(衍生性金融商品300萬美元)、存證信函、個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固主張有上開不足額未獲清償等語,惟聲請人基於本件抵押權所得優先受償債權額數,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