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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