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國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103年5月25日起算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證據。
二、債務人黃國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