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琮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