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132號聲請人 黃坤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查報相對人***即坐落新竹市○○段811、812、813、
814、815、816、81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實際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且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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