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8號聲請人 徐美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保羅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訴狀」具體明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