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駿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駿豪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補充:
李家安 經警查獲騎乘 高琮育 失竊之腳踏車時,為警同時扣得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支。
㈡證據部分補充:
證人 謝智旻 於警詢時之證言。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劉駿豪係侵入被害人高琮育住宅所在之基隆市○○○街0號1樓公寓樓梯間,竊取被害人所有而置放於該處之腳踏車,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所為核應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竊得財物價值、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害人業已領回遭竊之腳踏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始犯下本案,信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係證人李家安所有,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可佐(見偵卷第26頁),且核與被告本件犯罪事實無涉,查無沒收之依據,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174號被告劉駿豪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
二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駿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3月2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街0號1樓之樓梯間,趁住戶未將門鎖上及高琮育之腳踏車未上鎖之際,竊取高琮育所有之MINGHE
R牌腳踏車一台,得手後將腳踏車其回家。同日15時許,不知情之學童李家安,在劉駿豪住處樓下,向劉駿豪借用上開腳踏車。高琮育於同日18時40分許,發現腳踏車遭竊,報警處理。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李家安騎乘該腳踏車搭載謝智旻,行經基隆市崇智街口,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駿豪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琮育指訴之情節相符,核與李家安於警局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贓物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駿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