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劉玉真 被告 李崑安
余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