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25號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被上訴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本訴部分6,000,000元+反訴部分1,000,000元=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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