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張怡芬 訴訟代理人 何維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純欽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被告 廖盛郎 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茲經原告聲請,將民事事件移送本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上開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迄今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據,為新台幣(下同)438萬9,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