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6號抗告人施進入相對人 劉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與事實不符,故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本票紙為證,相對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裁定與事實不符惟屬實體事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6年度抗字第14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5年5月25日│300,000元│105年6月14日││662327│├──┼───────┼────────┼───────┼──────┼───────┤│002│105年5月30日│200,000元│105年6月2日││662328│├──┼───────┼────────┼───────┼──────┼───────┤│003│105年5月30日│350,000元│105年6月6日││662329│├──┼───────┼────────┼───────┼──────┼───────┤│004│105年8月9日│150,000元│105年8月19日││675461│├──┼───────┼────────┼───────┼──────┼───────┤│005│105年9月12日│420,000元│105年9月29日││450812│├──┼───────┼────────┼───────┼──────┼───────┤│006│105年10月14日│150,000元│105年10月15日││450817│├──┼───────┼────────┼───────┼──────┼───────┤│007│105年10月17日│250,000元│105年10月27日││662334│├──┼───────┼────────┼───────┼──────┼───────┤│008│105年10月24日│100,000元│105年10月30日││67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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