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品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肆肆壹參公克、貳點參肆捌參公克、零點柒參壹柒公克、參點貳貳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各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1月27日)凌晨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前,查獲被告林品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淨重17.7568公克)。而被告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毒品4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061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4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3.4413公克、2.3483公克、0.7317公克、3.2212公克),而均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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