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若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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