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林碧華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上訴人 陳連盛
陳連富 陳連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