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葉金雪 被告 尤哲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葉金雪於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到庭陳稱業已解除與律師之委任關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無庸再列聯正律師事務所為送達代收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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