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黃陳越
陳富惠 陳振文 陳水郡 陳麗守 陳振財 陳阿華 陳進義 被告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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