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范春梅徐惠華徐惠明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在卷可參,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邱文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