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何聰明 上列當事人與 徐志偉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有20,3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