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10號原告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張維真 被告 陳以禮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