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4號原告旭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案由」即「訴訟標的」欄之缺漏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5第1項第3款之規定,原起訴狀於「案由」即「訴訟標的」欄之記載原處分案號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9年5月26日竹監苗字第0000000000號」,惟原告所檢附被告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正確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9年6月22日竹監苗字第54-C00000000」,原告應於補正後起訴狀之「案由」即「訴訟標的」欄,具體且正確列載本件訴訟標的即交通裁決字號,以茲明確。
二、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之缺漏並應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原起訴狀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惟原告既有上述之書狀缺漏,除依上述之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外,亦應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於「案號」欄記載「109年度交字第44號」,且於書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以資區別。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