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健賢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告 蔡聰傑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