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旭輝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被告大視囍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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