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簡要犯罪事實:甲○○可預見將電話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詐騙份子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竟基於縱幫助詐騙份子詐欺取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9年2月9日在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國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後,即將該門號及其餘7個門號,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出售予 鐘國裕 (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由鐘國裕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份子,該詐騙份子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無實際販賣之意,於99年2月2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二手吸塵器之虛偽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以此方式施用詐術,適有 張享達 瀏覽上開網頁,陷於錯誤,因而下標拍定,並匯款6,000元至 簡崇勛 (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該詐騙份子提領一空。
甲○○即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份子詐欺取財既遂。
二、本件之證據:㈠被告警詢之自白。
㈡被害人張享達警詢之指述。
㈢被告0000-000000門號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
㈤簡崇勛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貪圖小利,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詐騙份子詐騙之用,致無辜之被害人上當受騙,受有損失,惟被告犯後坦白承認,態度尚可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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