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詹茜萓 即 詹倩怡
訴訟代理人 楊勝行
被 告 曹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20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於同日自永豐商業銀
行員林分行原告之帳戶,匯款2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
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被告之帳戶,惟被告
仍未清償分文,屢經原告催款,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訴之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第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經核原本相符之匯款單影
本及兩造間LINE對話記錄內容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與
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上開款項,而未約定返還期限
,既經確定,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108年7月4
日)之第31日(即108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為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