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3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