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榮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榮因侵占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872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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