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洲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共5罪,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8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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