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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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聰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392、6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4107公克、0.446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范聰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92、63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39、22
61、3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為0.4107公克、0.446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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