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號67號原告 林錡道 被告 徐偉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