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陳國揚 被上訴人 張金英
卓惠双 羅譽麟 即多田開發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7,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