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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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陳國揚 被上訴人 張金英
卓惠双 羅譽麟多田開發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7,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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