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8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語豔 訴訟代理人 高凱韻 律師
陳彥文 律師 黃銘煌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淑娟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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